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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1 修訂衛生署94年9月9日衛署藥字第0940327365號公告「指示藥品審查基準綜合感冒劑」內容如附件(修訂部分以粗黑字體標示),自即日起實施。
- 1612 訂定「得免取得研究對象同意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 1613 訂定「倫理審查委員會得簡易程序審查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並自即日起生效。
- 1614 公告訂定「得免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 1615 預告修正「藥物回收作業實施要點」草案。
- 1616 補充說明本署「藥品臨床試驗計畫之試驗用藥安定資料審查原則」,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 1617 公告「含pioglitazone成分藥品之風險管理計畫書」相關事宜
- 1618 藥事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百零四條之三及第一百零四條之四條文;並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四條條文
- 1619 即日起無須申請藥品諮詢審查結果快速通知,本局將公布藥品諮議小組會議結果於局網頁供參,請 查照。
- 1620 預告修正「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準則」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