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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31 凡領有藥品輸入或製造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屆滿,仍欲繼續輸入或製造各該藥品者,應向本署申請展延有效期間。
- 3032 藥商為推銷藥物,所作之廣告屬營業中推銷範圍,如該商既經核准停業,營業即告停止,自不得再續為廣告之宣傳,其庫存藥物及藥商許可執照、藥物許可證等,均應依照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 3033 醫療器財販賣業者依法辦理藥商登記,領得藥商許可執照後,如須販賣藥品,仍應另為藥品營業項目之登記,不依規定辦理其登記者以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論處。藥品販賣業者過去已有兼營醫療器材之販賣時,亦應限期補辦醫療器材營業項目之登記,請查照辦理。
- 3034 生物製劑抽樣檢驗封緘業務仍暫由臺灣省衛生試驗所依照規定繼續辦理。至診斷用血清及菌液,均應予檢定加貼封緘,其無檢定基準者,可參照原製造廠之檢定。
- 3035 食用紫色一號及其鋁麗基著色劑 (ACID VIOLET 6B & ITS ALUMINUM LAKE) 業經本署公告禁用,凡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品,其處方內含有上述禁用色素者,限期辦理處方變更登記。
- 3036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業奉總統六十二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希查照。
- 3037 對於含有影響中樞神經藥類之口服液劑藥品自7月1日起不得製造或販賣,其藥品許可證應予撤銷。
- 3038 禁用食用紫色一號及其鋁麗基著色劑 (ACID VIOLET 6B and ITS ALUMINUM LAKE)。
- 3039 原料藥之分裝封緘業務,在未變更前,可暫由臺灣省衛生試驗所繼續辦理。
- 3040 「原料藥分裝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末句應修正為「參照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辦理」,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