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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1 函送「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一份,請查照。
- 3012 藥商負責人因違反藥管法規定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確定,尚無在監服刑或服刑期滿未達一年之情事,其申請登記為藥商負責人,固得不受藥管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款之限制;但如所犯為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之罪經判決確定,並經依同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處分撤銷全部有關證照,則雖經宣告緩刑,依同細則同條第三款規定,仍不得申請登記為藥商負責人,其原藥商名稱亦不得使用。緩刑期間倘因他案被處刑應執行徒刑時,應不得為藥商負責人。
- 3013 公告禁用含有芬法敏 (PHENFORMIN) 之藥品。
- 3014 有關花蓮縣衛生局為便於稽核麻醉藥品使用情形,制定統計管制簿並於七月一日實施一案,經研議仍應維持現狀為宜,惟為顧及衛生主管機關易予查核,茲規定購用人於登記支出使用量時,應於原規定之麻醉藥品用途登記簿備考欄內詳細記載處方箋或病歷表號碼,以利查核,函請查照並請轉行所屬單位照辦。
- 3015 修正「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發布施行。
- 3016 製藥公司或製藥廠不得兼製食品飲料,亦不得設有食品部門,復請查照。
- 3017 關於製藥廠可否兼製食品出售案,復請查照。
- 3018 凡自蘇俄、羅馬尼亞、阿爾巴尼亞、北韓、越南、高棉、寮國、古巴等八個國家及地區進口物品,概依「取締匪偽物品辦法」取締,請查照。
- 3019 藥物工廠申請增加劑型自本(65)年十月一起應先檢送新、舊廠房隔間及製造設備配置圖及品管人員學經歷詳細資料等各二份報貴局(處)核准後始得安裝機械,然後再派員查廠。
- 3020 含查含有氯仿(CHLOROFORM)成分之藥品、化粧品(牙膏)不得輸入或製造,業經本署於65.6.23.以衛署藥字第116136號函公告在案,並限於八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變更處方、藥品及化粧品(牙膏)輸入業者在未辦理許可證變更刪除該項成分登記前,自不得申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簽證銀行辦理結匯手續。嗣後如發現有該項情事者,除撤銷該藥品(化粧品)許可證外,並依藥物藥商管理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格處分。請查照並轉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