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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1 為增列藥品製造業者輸入專供合成原料藥用之化學產品如附表,請查照。
- 3002 編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一種,函請查照。
- 3003 加強維他命製劑管理案,經再商處理原則,請函轉查照辦理。
- 3004 含有明礬及碳酸鈣施於人體外部之製劑,如何管理案覆,請查照。
- 3005 訂定西藥販賣業兼營調劑業務者調劑「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藥品應行注意事項一種,請查照轉行切實照辦。
- 3006 茲依照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編訂「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一種發布施行。
- 3007 「藥皂」應依藥品管理,製造「藥皂」可由肥皂工廠製造,但應領取藥商許可執照及藥品許可證,並有檢驗設備,從事品質管制,始得製造之。至「香皂」仍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分含藥與不含藥之有關規定辦理。
- 3008 國外輸入維他命類製劑應比照國產品管理,並規定該類藥品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刊字樣,請函轉查照辦理,以資劃一
- 3009 修正「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發布施行。附「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壹份。
- 3010 為加強維他命類製劑管理,以達到合理與安全,凡廠商嗣後製造維他命類製劑,應於標籤、仿單或包裝刊載製造日期、批號及自行決定能保管多久之把握期間,標明到期將該品寄還原廠調換新品等字樣,已示負責。至原已流入市面之維他命類製劑市售品,統限於六十四年十二月底前悉數收回補行標刊上述字樣後始得販賣。違者視同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處裡,請函轉切實查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