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最新法規
- 2131 有關藥商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為確定申請之產品是否須在國內進行臨床試驗,應備齊說明段相關資料送本署核辦,請 查照。
- 2132 公告簡化「輸入醫療器材許可證之有效期限為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者,藥商辦理許可證有效期限展延」事宜。
- 2133 公告含Phenylpropanolamine Hydrochloride(簡稱PPA)藥品之成分製劑許可證,自即日起刪除「體脂肪積蓄過多引起之肥胖症」或「抑制食慾」等之適應症
- 2134 公告「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組織及作業基準」,如附件。
- 2135 公告「體細胞治療人體試驗申請與操作規範」,如附件。
- 2136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2137 為確保國人用藥安全及避免藥害之發生,請貴局貴會轉知並提醒各相關單位之醫療專業人員,對於結核病患者投予三合一(Rifampicin + Isoniazid + Pyrazinamide)或四合一(Ethambutol + Rifampicin + Isoniazid + Pyrazinamide)抗結核藥治療時,應特別注意監視患者之肝功能。請查照。
- 2138 公告修訂本署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衛署藥字第○九一○○二一九八四號公告,「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中礦物質鈣、碘之「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新修訂基準表如附件(修訂部分以粗黑字體標示)。
- 2139 公告修訂藥品中文標示之相關規定,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2140 公告「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生物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