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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1 修訂本署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衛署藥字第八五0五三二六四號公告:有關辦理原開發廠之子廠或授權製造廠藥品查驗登記須檢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資料之相關規定,自即日起施行。
- 2322 修訂本署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衛署藥字第八五○一八五七○號公告「指示藥品審查基準一般皮膚外用劑及鎮暈劑」內容如附件,自即日起施行。
- 2323 指示藥品審查基準-一般皮膚外用劑
- 2324 指示藥品審查基準-鎮暈劑
- 2325 公告增列「罕見疾病適用藥物名單」一項(如附件),並自即日起適用。
- 2326 修正本署七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衛署藥字第四一二六九八號公告之公告事項第四項、第五項,自公告日起停止適用。
- 2327 公告增列Ambroxol HCL、Captopril、Iohezol、Iopamidol、Meglumine Ioglicxate、Metrizamide、Lovastatin、Buspirone HCL和Formoterol fumarate為須執行生體相等性試驗品目,自即日起分年施行。
- 2328 公告本署「核定之代為實施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評鑑工作之受託查核機構」。
- 2329 公告「變更醫療器材優良製造廠名稱 (廠址不變) 」申請辦法。
- 2330 公告列增Diltiazem為須執行生體相等性試驗品目,自即日起施行。